文章日期:2022-07-11
文章來源: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文/黃怡翎
攸關職災勞工權益保障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在去年四月底完成立法三讀後,歷經一年的準備期,終於在今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新的《災保法》相較於過去依附在勞保底下的職災保險有許多變革,本文將新制度整理成七大重點,帶大家快速了解概況。
擴大納保對象
由於過去職災保險的對象涵蓋不足,尤其勞保規定五人以上的公司才需要強制納保,這導致許多受僱於小規模公司的勞工,未納入保險保障,一旦發生職災不僅沒有保險,小公司也可能無力補償,甚至是惡意脫產,讓受災的勞工生活無以為繼。因此擴大納保的對象,讓更多實際勞動的工作者都能進入保險範圍,主要新增對象如下:
1.強制加保對象:所有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的員工,皆是強制加保的對象,包括四人以下公司的受僱員工,以及全台20多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2.強制加保準用對象:除過去已納入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等外,新增了依法令具有公法救助關係,受指派工作或進用,提供勞務並受有報酬之人員,如政府提供以工代賑之工作者,或勞動部基於促進就業目的所定計畫或方案之進用人員等。 3.自願加保對象:維持原規定,包括強制加保對象以外的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等。
4.特別加保對象:此為新增的加保對象,指前述三款強制或自願加保對象以外的實際從事勞動人員。目的就是要讓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工作者,如高風險的營造業臨時工或是美食平台外送員等弱勢勞動者,都能透過比前述三款對象更為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其加保方式如下:
A. 投保管道:有三種管道可選,包括勞保局的官方網站、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或是職業工會。 B. 費率計算:採單一費率,依最近一次職業災害保險全行業別的平均費率計算,目前為0.2%,之後每三年調整。 C. 投保薪資級距:共五等級,包括基本工資(現為25,250元)、30300、34,800、40,100、45,800。 D. 投保方式:每次加保期間最長六個月,可於指定保險生效日期前十日內辦理。
保險效力從到職日開始生效
過去的職災保險採取申報主義制度,也就是說雖然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為其勞工加保,但若雇主違法未申報加保,勞工就非屬保險的被保險人,也因此無法請領保險給付,使得勞工權益嚴重受損。新制度則修改為受僱勞工在到職當日起,保險效力即生效,雇主縱使未予以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受保險保障,同樣可請領相關職災給付,勞工不會因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而得不到給付。而雇主未依法申報的部分,則由勞保局向雇主直接求償。
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樓地板保障,並增加職災給付
提高投保薪資上限提高到72,800元,貼近勞工的實際薪資,以保障高薪工作者補償權益,解決過去給付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同時也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另外在增加職災給付方面,分別如下:
1.職災醫療給付:增如給付健保所訂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 2.職災傷病給付: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過去是第一年給付投保薪資七成,第二年給付五成。新制改為前兩個月給付百分之百的月投保薪資,第三個月之後給付七成,最長給付兩年。 3.職災失能給付:失能程度較輕微者給付一次金,程度較重者給予年金。年金給付水準分為部分失能(月投保薪資20%)、嚴重失能(月投保薪資50%)、完全失能(月投保薪資70%),且可一直請領不因返回職場後而中斷,至退休後再合併老年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一定金額)繼續請領,相較過去給付金額大幅提高。前述失能程度定義如下:
A. 完全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一等級或第二等級,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B. 嚴重失能: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等級,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C.部分失能: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者。
4.職災死亡給付:喪葬津貼維持現行五個月外,符合資格的遺屬可請領月投保薪資50%的遺屬年金,若遺屬未符合資格者,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的投保薪資。
補貼看護照護費用
勞工遭遇職災時,在醫療住院期間往往需要他人照護,除了選擇請看護外,也有些家屬會請假親自照顧,這些照顧成本亦是職災勞工家庭的重擔。新制增加了勞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需休養四天以上者,其住院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可申請照護補助,按日計算,每日發給1,200元。
另外,若因職業傷病已確認失能,並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者,也可申請照護補助。按月發給12,400元,至勞工失能程度不符合前述失能程度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補助五年。
勞工職業病預防追蹤,並新增離職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補償
由於過去職業病的預防追蹤,僅「在職」健檢,但許多職業病往往有潛伏期,勞工可能在轉職或離職後才發病,將職業病健檢的追蹤限制在「在職期間」,無法真正達到預防、與及早發現的效果。因此,新制新增勞工「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可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另過去也因為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致職災勞工在診斷為職業病時,早已離職退保,如石綿引起的職業病潛伏期可達三十年,致使勞工無法請領相關職災給付,權益也因此受損。新制針對這些已離職退保的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有關職災勞工經醫療後,是否可以復工、何時復工、該如何復工,以及適合從事何種工作內容等,常常在勞雇間造成重大紛爭。但事實上復工涉及許多專業判斷,有時勞主或勞工都難有專業能力得以判斷。新制規定雇主或勞工得向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復工計畫必須包含:職災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工作能力評估、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執行期程,以及其他與復工相關之事項等。且復工計畫須經雇主、職災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後,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雇主或職災勞工擬訂。若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者,得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依參與之勞資一方意見及專業評估結果擬訂,並據以執行。
復工、重返職場補助
根據勞動部2017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狀況關懷調查》,職災失能勞工有三分之一退離職場,顯見勞工因遭遇職災導致失能者,重返職場的困難重重。為促進職災勞工的復工條件與機會,新制新增以下補助: 1.職能復健津貼:職災勞工於指定復健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訓練完成後得向縣市勞動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津貼計算方式,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最長以180日為限。以目前所定的第一級投保薪資25,250為例,日額為505元,最多給付90,900元。 2.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原單位):發生職災之事業單位,職災勞工若因此導致失能,雇主協助其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僱用職災勞工補助(非原單位):僱用在其他事業單位發生職災導致失能的勞工,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原單位以及非原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兩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4.輔助設施補助:雇主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10萬元為限,雇主應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天內提出申請。此外,雇主在領取補助後,須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至少六個月。
社會保險制度必須要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工作者能獲得公平合理且即時的補償,同時可進一步促進職業傷病的預防。我們期待《災保法》正式上路後,能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而相關成效與落實也仍待我們共同監督。
(作者黃怡翎為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原文載於全金聯會訊第257期、全金聯會訊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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