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20-11-17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公司在既有系統中,應導入合約管理與法遵系統,強化董事舉證責任。圖/unsplash
金管會公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促使公司執行「企業風險管理機制建置」與「強化資訊揭露」;「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明年7月實施,未來董事執行業務爭議事件,極可能適用新程序的二級二審制,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資料準備皆須更完整且快速提出。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董事需對公司治理負最終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規定,董事須對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執行職務時若留存無法臨訟製作的電子工作底稿為證,訴訟時可能得以為有效之主張。
筆者建議,董事應善用數位治理與法遵科技,以降低公司決策項目繁多、缺乏系統化資訊、難以掌握程序合法性而影響決策之風險。目前多數公司已建置並導入ERP系統,但不等同全面落實公司治理。建議公司在既有系統中,導入合約管理與法遵系統,強化董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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