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24-07-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文/中央社訊息服務
嘉義縣過去曾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案件,員工進行電力改善工程時,不慎自2公尺高的鋁梯墜落地面,送醫後傷重不治,雇主卻未於期限內通報,遭勞檢機構開罰3萬。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依據同法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除立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需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需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若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呼籲,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要面臨身體康復的挑戰,也可能減少收入或失去工作,直接影響家庭經濟狀況,且無法應對日常開支和醫療費用,職災勞工家人時常需承擔更多家務責任,籲雇主應善盡相關責任。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發生法定職業災害時,要在8小時內完成通報程序,若雇主未在期限內通報屬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有行政裁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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