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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王如玄觀點:社會風險下的社工執業安全,不能由社工一肩扛

新聞日期:2020-11-23

新聞來源:風傳媒


蔡英文總統出席社工人員表揚大會。(總統府)

今年1月至6月驚人的家庭暴力事件飆高,兒少受暴通報與去年同期相較,成長10.8%;親密關係暴力成長5.9%;65歲以上老人受暴成長高達36.5%。全球疫情下的家庭暴力案件增加,隨著疫情未歇,失業、經濟安全的失序,臺灣必須提前預防脆弱家庭因此導致的社會安全風險,提早投入相對應的支持措施。

然而,在強調社會服務擴大量能的同時,有一群撐起社會安全網的社會工作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執業安全卻被長期漠視。一旦重大社會事件發生,未明究竟及問題發生過程的社會輿論總是先究責第一線社會工作者的怠惰、失職,卻很少有人真正關心他們的工作負荷量及勞動權益。

近年因社工遭服務對象傷害,並陸續爆發民間團體承接政府方案卻要求社工回捐薪資,甚至逼迫辭職的職場霸凌情事,攸關社工勞動權益,引起關注。縱然衛生福利部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但社工的公益性格及同理心,遭遇職場不當對待很少提出申訴,以致類此問題一直無法被正視面對、積極處理。

依衛福部108年全國社會福利人員統計,社會工作人員6千6百多人、社會工作師1千8百多人、非社工之專業人員1萬7千7百多人,又以女性居多。其中必須要面對暴力犯罪的危險服務對象(性侵害、家庭暴力)或精神疾病合併兒少、家暴加害人身分等保護服務社工或心衛社工,因為風險高、案件量多,長期人力不足,但面對愈來愈多的保護服務案件,每位社工承擔的工作高負荷量,是另一道看不見的過勞職業災害。而因服務個案情緒導致的替代性創傷與憂鬱,是社工要面對的潛在心理傷害。

再據109年4月臺北市社工師公會調查:關於身體安全健康或心理精神層面,曾受到來自服務對象的傷害最高;其次為機構主管、督導。另遭遇暴力的類型以曾遭遇服務對象公然侮辱最高、言語恐嚇居次,再來便是受到服務對象或其親友性騷擾、性侵害。另外,案量龐大、做不完的訪視及紀錄、工作長期累積的負能量引發憂鬱等情緒或是為服務對象計劃處遇時遇到重重困難而感到挫敗等,皆是因工作型態所致的心理傷害。值得注意的是,有9成社工未曾向雇主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原因之一係不知心理傷害是否為職業災害?更暴露社工對勞動意識及權益的不足。

勞動部勞動職業及安全衛生研究所2015年《職場暴力高風險行業危害調查與預防策略之研究》,社工對「服務機構是否已制定職場暴力政策之瞭解」不知道及未制定的比例在8成以上;不知道「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責任占71%;遭遇職場暴力事件未做事後調查與處理的占8成以上。

這些調查統計明白揭露政府保障社工執業安全方案或法規並未真正落實。雖然,政府提高社工薪資、風險工作補助費及補助設備,衛福部制定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併入強化社會安全網)、社會工作人員安全維護手冊、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通報流程等措施,然而其實施成效如何?各縣市是否確實執行?政府雖有辦理社工人身安全教育訓練等各項補助,但補助金額及參與人數遠遠不夠。

另一方面,雇主職場暴力的預防責任落實了嗎?勞動檢查結果呢?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對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負有預防責任,據此雇主應就受僱社工之職場安全採取硬體及軟體建設。公部門相信比較有能力處理,私部門有服務社會、幫助弱勢的熱忱,但有意識、有意願、有能力建構相關勞工執業安全制度回應的應是不多。民間社福機構應意識到社會大環境已整體改變,受僱社工勞動權益不容忽視,雇主責任無法再有逃避空間,應未雨綢繆,事先規劃。

私部門的社福機構協助政府建立社會安全網,與政府是夥伴關係,政府有責任指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善盡雇主責任。呼籲政府應檢討目前各項社工執業安全法規措施及執行成效,並提出法律救濟對策:

一、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的落實:研議以專章方式規範職場暴力的定義、類型、申訴、證據調查、補救措施、對受害人的救濟程序、權益求償、不得有不利對待及對加害人行為的懲罰、民刑事責任。並整合衛福部措施,參考美、英等國訂定社工機構職場暴力預防指引。

二、職場吹哨者保護,刻不容緩。從調查中也發現機構內部主管或同事是職場暴力來源之一,涉及職場勞動條件及人身安全事項不容有寬貸空間,尤其旁觀者的勇於檢舉,是減少職場不幸事件發生的重要關鍵,必須將職場揭發保護明確納入專法,落實旁觀者正義。

三、訂立加強社工保護法令,例如攻擊社工改為公訴罪,而非按一般傷害罪論處。

四、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等網絡人員責任落實情形:網絡人員協力是保護社工執業相當重要的一環,例如家暴法第21條第2項、第49條及兒少權益保障法第55、56、70條等,皆有規定社工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前開規定落實情形如何,應強化檢討。

五、強化鼓勵補助僱用社工機構團體依其所僱社工需求之員工協助方案或工作生活平衡措施。甚或政府採購條約中納入社工安全保護條款,要求投標單位應採行社工安全執業保障計畫。

六、強化社工勞動權益意識宣導訓練。社工因僱用單位不同而適用不同法令,執業安全保障亦有差異,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安全及救濟、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應充實社工勞動法規知能,積累倡議能量。

社工穩定社會需要被協助的家庭,接住掉落在社會安全網的人,但他們的身心亦需被安定、情緒被支持、安全被維護,當社工執業安全了,社會才安全。面對社會結構快速崩解,未來愈多不確定的社會風險,建構社工執業安全網是政府及雇主無法再迴避、再怠惰的責任。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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