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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桃園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上路 今起存放9化學物質需申報

聯合新聞網

新聞日期:2025-02-24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文/聯合報/ 記者朱冠諭/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通過「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市府環保局公告,今起將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納入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列管,違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圖/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桃園市通過「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市府環保局公告,今起將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納入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列管,違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圖/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桃園市去年10月通過「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低溫冷凍倉儲等高風險場所納入管制。市府環保局公告,今起將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納入第一批高風險場所列管,業者需提供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種類、維護、運作紀錄及圖資等資訊,供消防救災單位掌握,違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遲不改善者則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近年倉儲、工廠火災多,2022年發生延燒近一個月的美福大火後,桃市府多次呼籲中央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消防法」修法。


環保局代理局長葉孟芬表示,倉儲業存放化學品未申報導致的火災風險不亞於一般工廠,目前中央僅將工廠外附屬倉庫納入管制,尚未納管其他倉儲;因此桃園市去年通過「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自治條例第4條公告的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高風險場所納入管制。


葉孟芬表示,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包括硝酸銨、硝酸鈣、硝酸鈉、硝酸銨鈣、硝基甲烷、疊氮化鈉、過氯酸銨、過氯酸鈉、磷化鋁,相關業者應依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申報登記並提報消防設施及防災改善方案,即使違章工廠也應於6個月內完成申報登記,違反者可依自治條例第17條最高處10萬元罰鍰,1年2次經限期改善,仍持續未改善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環保局表示,依自治條例規定,高風險場所於申請登記運作時,須將危險化學品種類、位置、數量等資訊告知外,若同時符合自治條例第13條、第15條規定者須製作危害辨識卡、建立重機具業者調度名單並採用防爆性能構造設備;市府也將持續推動第二批高風險場所擴大納管對象,建構韌性防災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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