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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上下班途中染疫算職災嗎?雇主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是否違法?

文章日期:2021-09-09

文:Ching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疫情期間,有一些常見的勞資問題持續出現,像是:雇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嗎?如果員工在通勤路上染疫確診,是否算是職災?員工可以不去疫情熱區出差或洽公嗎?

近日新北幼兒園群聚疫情擴大,不少民眾也開始擔心疫情警戒是否又會升回三級警戒。另一方面,疫情期間的勞資常見問題更是不斷更新,譬如:員工去公司通勤的路上,如果因此確診了,是否能算職災?雇主要負起責任嗎?又或是,雇主可以強制要求員工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嗎?以下透過Q&A方式一一解答:


Q1:雇主要求有疫苗接種證明才能上班、錄取報到,合法嗎?

A:由於日前不少美國知名企業,如Google、Facebook、微軟等相繼表態,要求員工要先接種新冠疫苗才可回到辦公室,引發國內有企業雇主想比照辦理,要求員工應該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或疫苗接種紀錄卡(俗稱小黃卡)才能回公司上班。


對此,勞動部出面說明,目前只有指揮中心要求接種率達一定以上的事業單位,例如:補習班、幼兒園、長照中心等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達8成以上才能營運的單位,雇主才可要求員工應出示疫苗接種證明。否則其他行業的雇主都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同時也不得因為勞工未配合施打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除此之外,近期也傳出有勞工朋友前往公司面試時,被雇主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讓人不禁擔憂會因此洩露個人隱私。


勞動部對此說明,假設工作場合是高風險場域,可能接觸很多疫病患者等,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證明時,就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倘若無正當理由,雇主等於是要求勞工提供非就業所需資料,就等同違法,可對雇主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Q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確診染疫算職災嗎?雇主有賠償責任嗎?

A:員工如果是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在《勞基法》和《職安法》的規定中並不算職業災害,因此雇主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


然而,員工仍然可以提出具體證明,說明因為通勤染疫,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例如:搭乘捷運、公車上下班途中被其他乘客或工作人員傳染等。而勞保局也會再進一步去查證,是否確實在上下班通勤期間染疫。


若審查通過,將會給付勞工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失,按照勞工無法工作期間的月投保薪資來給付。勞工第一年可領7成薪、第二年可領5成,最多領2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另外,職安署也表示,即使公司已善盡防疫管制措施,如果沒有做好安全防護導致員工在「工作過程」(例如:服務生招呼顧客時、業務人員外出洽公)或「工作場所」(例如:作業員在生產線上工作、同事間進行工作交談)染疫,都將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


而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因素確診,雇主就要負起職災補償責任,除了在員工不能工作期間須補償原領工資,也要補償員工因為染疫而產生的醫療費,甚至失能或死亡相關費用。(勞基法§59


Q3:員工可以拒絕雇主,不去疫情熱區出差或洽公嗎?

A:本土疫情再度情勢緊張,民眾減少外出之餘,必須到公司上班的勞工想必也心惶惶。然而,員工如果知道洽公地點是染疫高風險熱區,或者上班地點是疫情地區,能不能拒絕雇主不配合去上班或洽公?


其實疫情期間,有許多身處第一線高風險的工作人員,像是軍警、醫護人員、媒體記者等,都必須冒著生命危險執行業務。例如:前往疫情高風險地區,甚至近身接觸確診者。因此,若非政府已公告危險、禁止進入的地區,一般勞工較難有理由因為擔心染疫而拒絕上班或配合工作前往熱區洽公


另外,《職安法》雖然提及勞工有「退避權」(指工作場所發生立即危險時,雇主應停止工作讓員工退到安全場所,或員工自行執行職務發現有危險可自行停止作業並報告雇主),但過去這類的主張都是有立即重大的危險,像是火災、爆炸、暴雨等危險性較高的工作或情況才適用(職安法§18Ⅱ)。而職安署長也表示本次疫情沒有包含在內,因此勞工恐怕也較難主張自己能夠行使「退避權」


筆者建議,如果公司員工因為擔心公司地點在熱區,拒絕前去上班或洽公,建議勞資雙方應好好協商是否有替代方案,雇主也應提供員工完善的安全防護讓員工能夠安心工作。至於員工是否有染疫風險,想必雇主們也需要一併考量。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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