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日期:2021-12-13
文章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問題1.訓練單位表示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111年7月7日以後才會開班上課,事業單位到時來不及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是否會遭處分?
答覆:
(1)本署正配合研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之規定,並研議訂定緩衝之施行期間。
(2)事業單位於111年7月7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問題2.目前已完成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自111年7月7日以後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
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屆時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問題3.111年7月6日以前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
答覆: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問題4.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之高空作業人員是否須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5.手推移動式高空取料機(Power lifter)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車輛機械及第五節高空工作車範疇?
答覆:手推移動式Power lifter (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6.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
(1)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問題7.已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111年7月7日後是否仍需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 條第1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操作人員資格,故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問題8.已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者,是否取得111年7月7日施行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參加職安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合格者,將另案研議後再通知相關事宜。
問題9.工作場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有那些檢測驗證機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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