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20-05-16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勞動部提醒雇主,工作規則不可訂立懲罰或賠償性罰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因有地方主管機關反映,常有雇主誤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在工作規則,勞動部因此在5月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提醒雇主,工作規則不可訂立懲罰或賠償性罰款。勞動部官員說,罰款應經由雙方對等合意,訂在勞動契約。
依勞基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若雇主違反此項義務,主管機關可科處雇主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官員說,過去就曾解釋,工作規則內的條文,若非經當事人個別勞工同意則無效,例如違約金等損害賠償的規定、著作權歸屬,這些條文若確有訂定必要,則應透過雙方對等合意,放在勞動契約中訂定。
但是,不少地方政府反映,在審核工作規則時,發現仍有雇主會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定在工作規則,因此勞動部日前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明確寫出「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提供讓雇主注意、參考。
勞動部官員說,工作規則由雇主片面訂定,如果員工違約要追償訂定罰款,應該經由勞資雙方對等議定合意,寫在勞動契約裡,不能用工作規則單方面訂立對員工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