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20-04-04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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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保持1.5公尺之同事接觸
為加強防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對民眾未能保持社交距離訂出規範,指揮官陳時中3月31日表示,原則上社交距離要保持室外至少1公尺,室內至少要1.5公尺,指揮中心會議討論後,4月1日公布指引。
由於新冠肺炎確診案例愈來愈多,新增案例中亦有許多無近期出國史,感染來源亦不明確,令人擔心是否會進入持續性、廣泛性社區傳播。而在職場中,要讓員工與同事間完全保持室內1.5公尺之距離,若不重新規劃辦公空間,並讓部分同仁實施居家工作,恐怕難以落實。
不得不採行的居家工作及異地辦公
依據疫情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5日發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即要求企業於此期間彈性調配人力,建立異地辦公機制,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的可行方案,同時進行空間調整,讓人員座位保持適當間距,將員工間及與客戶或其他合作夥伴間進行空間區隔。
因此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社交距離指引後,部分員工在家工作及異地辦公恐怕是多數企業不得不面對的課題,這不僅是為了遵守疫情指揮中心指引,這也是為了企業能在疫情嚴峻時刻維持正常營運的避險措施。
合法變更工作地點的兩種作法
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契約依法必要的約定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也是判斷勞工是否曠職、遲到或早退的勞務清償地(民法第314條),更是勞工罹患疾病或受傷時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之重要判準。而無論是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對勞工及雇主而言,均係對原有工作地點之變更,涉及勞工是否依約準時提供勞務,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界線,當然是企業實施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時一定要優先考量的勞動法令遵循議題。
企業實施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要如何合法變更員工工作地點,方法有二:
1.訂定勞動契約增補條款:企業與員工協議後訂定勞動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於疫情期間,員工之工作地點變更為員工住所或其他雇主指定之工作地點。此約定以口頭、電子資訊交換(e-mail、line、telegram或簡訊等)或簽訂書面均可,為避免爭議,後二者為佳。
2.調動工作地點:由雇主發佈調職令,調動員工工作地點,此時雇主應注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亦即在不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前提下,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工居家工作發生職災才有保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職業場所是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因此員工在家上班或異地辦公時,若已經依上述二種方式合法變更工作地點,可解為符合前述法令規定由雇主指示使員工提供勞務的場所。
若員工居家工作確於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例如在家工作時倒熱水燙傷,或中午外出在家附近餐廳用餐往返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傷,員工如能舉證符合係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均屬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因此企業為落實疫情指揮中心指引,讓員工保持適當社交距離,實施居家工作或異地辦公時,一定要先以合意或調動方式變更工作地點,才能合法合理保障勞資雙方權益,避免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