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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動

【新聞】濫用消防員健康?公務員職災未有專業認定


新聞日期:2019-08-16

新聞來源:公民運動

消防員若在職時罹癌,是否會被認定為職災?

目前公務員的職安、職災未有專業認定,現行與公務員職安相關的辦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後簡稱《防護辦法》)多難以落實。

由於公務員的主管機關「公務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後簡稱保訓會)將在9月修正《防護辦法》,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昨天(8/15)召開記者會,認為修訂版草案仍沒有職安專業認定機制,並有多項缺失,呼籲保訓會在修正前應聆聽並納入基層公務員的心聲與意見。

消權會訴求,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消防員職災資料庫,研擬職災預防對策。

應效法《勞基法》引入勞動檢查與裁罰機制,應有公正第三方進入公部門,可讓基層公務員向第三方監督單位申訴,避免保訓會職病認定有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消防員只有傷亡數字統計 沒有健康風險評估分析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全國消防員因公傷亡人數,102年到107年5月止共計523人,其中因公死亡殉職30人,其餘493人則是因公受傷或失能。

然而目前只看得到消防員因公受傷的數量,卻無法得知詳細原因,相關部門也未針對受傷人數進行原因分析或是提出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及預防對策。

消權會監事廖順淋提出三位工作15年以上、約30-40歲的消防員案例,發現有肺葉異常、肺部纖維化、甚至發現肺部腫瘤等疾病,其中有人不菸不酒,卻在工作幾十年後得到肺部相關疾病。朱智宇則說:「由於公務員沒有職災病認定機制,我們只能感覺是跟消防員工作有關。」

消權會理事長楊適瑋則表示,與公務員職業安全相關的法令是《防護辦法》,現行並未落實保障公務員職安,修訂《防護辦法》後也未必能落實。

例如目前《防護辦法》第4條規定,責成各縣市的消防主管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並定期開會或檢測公部門職場上有無安全衛生需要改進之處。

然而實際上很多縣市消防局沒有組成防護小組,或是空有防護小組名單,卻沒有定期開會。

楊適瑋認為,因消防局防護小組沒有發揮功用,導致消防員得用「個人申訴」方式,要求改善防護裝備不夠、火場除汙、空氣品質監測或救護車鳴笛影響消防員聽力等職安防護問題。「消防員職安不應該是用個案來看待,而是職場上廣泛會遇到的問題。」

一般勞工有《職安法》 公務員也需要

「一般勞工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務員卻沒有職病認定機制?」

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則說, 《職業安全衛生法》其法律的態度是「勞工是國家勞動力」,因此需要保護,國家必須強力介入,避免雇主濫用勞工的健康;但是國家卻不介入保護消防員的職安問題,甚至有意濫用全體公務員的健康?

賀光卍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位階是法律,但是消防員及所有公務員相關職安規範卻只有「辦法」的位階,且沒有罰則,使得國家濫用消防員的健康。「應比照《職安法》有罰款或坐牢的罰則,主管機關才會怕。」

楊適瑋說,《職安法》規範勞工在職場上的安全規範等細項,並可以透過申請勞動檢查方式,由勞動部勞檢員當第三方公正單位,評估雇主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他批評,《防護辦法》修訂後仍缺乏第三方監督,恐將難以認定公務員是否為職災,而《防護辦法》修訂前後的職業病認定,都是保訓會及公務員原服務機關認定,恐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楊提到,例如消防員出勤不小心在樓梯摔倒骨折 ,可能會被地方政府消防局及保訓會認定因公受傷;但是倘若消防員工作以來經常接觸有毒物質,數年後產生疾病,是否會被認定職災,將需要有防護小組來進行認定,而公務員沒有專業的職災認定機制。

消權會:效仿他國政策 建立消防員災病資料庫

消權會認為在台灣未有全台消防員疾病資料庫,因此一位工作15年的消防員若得了肺癌,可能會被認為「個人習慣不好」,使得台灣消防員沒有具體健康風險研究,獲得更多保障。

消權會以美國政策舉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NIOSH)在2015年底完成一項針對全美三萬名消防員罹癌率和其他死因與其工作風險相關的研究。

研究數據橫跨近60年,發現來自芝加哥、費城及舊金山的職業消防員,罹癌風險較一般人高出9%,因癌症而死的風險更提高14%。

後續美國政府針對消防員有癌症相關職病認定,依照從事年資及罹患何種癌種,來認定是否為職災。

消權會呼籲,美加等國皆已表列製作消防員職業關聯癌症列表,可向政府單位申請職災補償,台灣政府應效仿。

員警疑因壓力過大舉槍自盡、公務員猝死過勞等事件時有所聞,台灣公務員除了消防員極力爭取職安保障與職病認定機制等訴求外,其他公務員團體如革新力量聯盟、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獄政工作權益促進會及法警工會也面臨長工時、工時破碎化和風險高的職場中。公務員團體及工會呼籲本次辦法修訂應從善如流。

由於辦法修訂僅經主管機關保訓會,不需要經過國會三讀或聆聽基層公務員的意見,消權會將訴求新聞稿寄給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期望透過國會的力量舉辦公聽會或協調會等方式,讓基層公務員的意見影響修法。(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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