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19-08-14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陳姓化學槽車駕駛員在2014年2月工作時,不小心從槽車高處摔落,導致右手肘骨折,回診遭診斷出其右肘失能10%。
陳員想到往後還有將近30年的工作職涯,都可能受肘部失能拖累,於是向所屬通運公司請求勞動力減損補償96餘萬元,但橋頭地方法院指出,勞、雇雙方各有疏失,判通運公司及其負責人連帶賠償33萬4964元。
意外發生時,陳員年僅33歲,經高雄榮民醫院鑑定,認定他手肘確實失能,工作能力減損10%。
陳員怒控,明明槽車高低差超過1.5公尺,但雇主卻未曾有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攀爬槽車的教育訓練,甚至懷疑槽車車體設計不良,導致人員無法安全踩踏槽車階梯,公司應負起責任,於式向公司求償96萬7269 元。
然而,通運公司主張,化學槽車規格符合國際標準組織安全規範,並辯稱曾讓陳員接受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教育訓練,反倒是陳員未使用公司提供的背負式安全帶才會釀意外,陳員必須自行負責。
經法院調取訓練課程表,發現課程安排並無教導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攀爬槽車,認定公司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操辦安全教育訓練。
法官指出,該通運公司雖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但未讓人員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導致陳員未能正確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才在攀爬至槽車車頂前就先行解開安全帶扣勾,以致失足墜落。
法院認為通運公司未盡義務執行教育訓練,但同時也指出,陳員在化學槽車工作,經常要攀爬垂直階梯至高處工作,屬於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也該多加注意自身安全;依他生活經驗,應該知道背負式安全帶應至少有一端要勾掛住,才能發揮防墜效用,但陳員自己也疏於防範,才會導致傷害。
橋頭地方法院認為,通運公司未善盡教育訓練義務、有錯在先,陳員卻也應負40%過失責任。雖陳員依公式計算,求償96萬7269 元於法有據,但綜合考量雙方責任比例,再扣除勞保勞災失能給付後,判通運公司應賠償陳員33萬4964元,仍可上訴。
陳姓化學槽車駕駛員從槽車高處摔落,右手肘失能,橋頭地方法院判雇主賠償33萬4964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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