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19-05-28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負責桃園機場第三航站工程的李姓員工,2年前於工地內滑落2米深溝渠,同事發現後將李扶起,但當下並未通報救護車,而由施工站站長、管理員等人開工地工程車協助送醫,事發22天後,李男因顱內出血導致腦幹衰竭,宣告死亡,家屬憤而對劉姓負責人、邱姓施工站長、賴姓衛生安全管理員提出過失致死、義務遺棄致死等罪,但檢方調查,認為李當下清醒,身上也有穿防護設備及安全帽,也無人看到李跌落情況,因此難認定被告罪嫌,經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李姓員工106年11月30日上午11點30分左右,於桃園機場第三航廈計畫區土方及基礎工程工地施作護欄時,負責欄杆分料工作,但不知何因掉落溝渠,現場人員發現後立即大叫,眾人紛紛前來攙扶李,當時李身上帶有安全帽,雖然無法站立但有清醒,左手無力可動作,眼角有血絲,現場共5位同事將李抬起,坐上公司車並協助送醫。
家屬控告,劉姓負責人、邱姓施工站長、賴姓衛生安全管理員應有指揮及監督責任,但當下並未循正常途徑通報意外、且並未叫救護車急救,認為邱、賴、劉有業務過失致死,而邱、賴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嫌。
檢方調查,當下無人看到李跌落情況,且李當下清醒,身上有穿防護設備及安全帽,雖未叫救護車用工程車載往送醫,送醫後隔22天才宣判腦死,難以推得被告當時緊急處置和死者有相關因果關係,而被告後續透過網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通報,難認定有遺棄罪嫌,因此難認定被告有上述罪嫌,經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的「機坪、滑行道與機坪設施工程」及「第三航站區土方及基礎工程」已動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