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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

【新聞】企業禁轉掛派遣勞工 勞基法立院初審通過


新聞日期:2019-05-20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勞動部長許銘春(右3)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左起)、吳玉琴、黃秀芳、劉建國、陳靜敏、陳瑩中午出席會後記者會說明。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8年5月20日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以及派遺勞工自動變為正式員工的規則,雇主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45萬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勞基法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天表示,過去常有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企業會自行面試勞工,勞工在面試合格後也在該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該企業卻將勞工「轉掛」在派遣事業單位,讓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

他說,這種情況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時,出現企業及派遣公司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初審條文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且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90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也應在派遣勞工表達意思後的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並訂定勞動契約,若逾期或協商不成立,則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讓派遣勞工成為正式員工。

條文也明訂,對違法轉掛的要派單位,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且若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有因派遣勞工提出成為正職員工要求而給予解僱或是降職等不利處分,除了處分無效外,最高也可處45萬罰鍰。

另外,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因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因此衛環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增訂勞基法63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今天初審通過之後,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林淑芬、吳玉琴、陳靜敏及陳瑩也與勞動部長許銘春在立法院召開聯合記者會,勞動部長許銘春會中表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通過,讓派遣勞工權益法制化邁出更大的一步,讓真正的雇主不能規避責任,也讓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0日電)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勞動部長許銘春(右)中午出席會後記者會說明,與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右2)等握手致意。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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