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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揭弊者保護法》勞工保障蜻蜓點水?揭弊「範疇」竟然不包括僱童工、職安通報和職場性騷擾!


新聞日期:2019-05-06

新聞來源:風傳媒

在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案,竟然如蜻蜓點水般僅部分條文適用《揭弊者保護法》。示意圖。(資料照,取自nmagwood@pixabay/CC0)

行政院院會在勞動節的隔天,通過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這項希望保障公私立機構內部人檢舉不法的法案,在攸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案,竟然如蜻蜓點水般,僅適用部分條文。

《勞基法》適用揭弊之範疇,僅包括第5條、第6條「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等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以及「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告發;其餘攸關勞工權益之揭弊,例如「18歲以下勞工從事危險、有害性工作」、「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工作」,《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之違反,都不在檢舉之範疇。

揭弊者保護法》研議多時,由於外界擔心該法立法後,可能導致公私部門員工狹怨報復,助長黑函文化,因此法務部方面始終不敢力推,即使在5月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該法草案,負責在記者會報告的法務部廉政署以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對於媒體相關詢答都語帶保留,會後法務部官員還稱讚蔡碧仲,在記者會上的詢答過程「滴水不漏」。

負責在記者會報告的法務部廉政署以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見圖),對於媒體相關詢答都語帶保留。

(資料照,顏麟宇攝)

僅44部法案的部分條文適用?法務部:影響公共利益較大者優先

法務部對於《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疇以及後續影響不願有太多著墨,其中一項原因,在於這部法案初期僅適用44部法案,這44部法案只有部分法律禁止事項,被列為《揭弊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揭弊」範疇。

以勞動法規為例,檢舉職場性騷擾之《兩性平等工作法》就不在這44部法律之中,攸關全台700多萬受雇勞工的《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也只有部分條文被列為所謂「揭弊」範圍。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解釋,由於《揭弊者保護法》首度立法,為了避免揭弊適用範圍過大造成衝擊,因此現階段僅先就影響公共利益較大之項目,列為內部人揭弊之範疇。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見圖)解釋,由於《揭弊者保護法》首度立法,為了避免揭弊適用範圍過大造成衝擊,因此現階段僅先就影響公共利益較大之項目,列為內部人揭弊之範疇。(資料照,甘岱民攝)

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案中,只有「這些」列在揭弊範疇…

據了解,由於《揭弊者保護法》保障揭弊者回復職場之權益,若回復職場有困難者,勞資雙方得協議終止勞雇契約,但資方須保障揭弊者3個月的待業補償金與優於《勞基法》之離退待遇;由於這項條文可能成為勞方要求優離優退之工具,因此,《揭弊者保護法》在《勞基法》揭弊之範疇,僅限於「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等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以及「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告發。

其他雇主違反《勞基法》之項目,例如,非法聘僱童工、女性夜間工作、雇主於勞工於醫療期間解職、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拒絕女工妊娠期間調職等違規樣態,都不在「揭弊」的範疇。

其他雇主違反《勞基法》之項目,例如,女性夜間工作、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拒絕女工妊娠期間調職等違規樣態,都不在「揭弊」的範疇。示意圖。(資料照,取自Free-Photos@Pixabay/CC0)

同樣地,《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揭弊範疇,僅包括第6條「未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16條「違規使用未安檢合格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其他《職安法》所禁止之項目,包括事業單位發生職災之8小時通報義務、「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之標示揭露與必要之通識措施」、「危險化學品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分級管理」、「指定作業場所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及「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應為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等等。

另外一項攸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雇主與公司經理人違反該法之性騷擾行為,也不在《揭弊者保護法》的「揭弊」範圍之內。

不過,攸關校園性騷擾、霸凌防治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次有部分條文適用於《揭弊者保護法》範疇,包括學校未在24小時內通報,以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都在未來「揭弊」之列。

攸關校園性騷擾、霸凌防治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次有部分條文適用於《揭弊者保護法》範疇。示意圖。(資料照,曾定嘉攝)

戕害外勞人權最普遍的「外勞仲介」也不在範圍內

至於攸關外籍勞工權益與台灣人權形象的《就業服務法》,在本次《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過程更是蜻蜓點水,未來《揭弊者保護法》之揭弊範疇,僅包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項目。

戕害外籍勞工人權狀況最為普遍的外勞仲介部分,包括外勞仲介未依規定安排外勞健檢、雇主非法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都不在揭弊的範疇。

(相關報導:揭弊者保護法》私部門單獨立法恐引企業反彈 學者揭法務部如何「突圍」|更多文章)

另外,外勞仲介其他的違法態樣,包括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仲介外勞從事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也不在揭弊之範疇。(林上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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