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19-03-02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洪姓木工施工時未戴護目鏡,左眼遭木屑噴傷而失明,向簡姓雇主求償。士院審理後認為,雇主未在合理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避免職災,日前判簡男賠償新台幣177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主張自民國104年3月起受雇於簡姓男子擔任木工,每日薪資3000元,但簡男未提供護目鏡,導致他同年5月間於施工中遭木屑噴傷眼睛,左眼喪100%視力,達第八級職業失能。
簡姓雇主則向法院主張,與洪姓木工共同承攬櫥櫃施作工作,非僱傭關係,洪男不得向他請求職災補償費用;簡男並指洪男擔任木工超過30年,應有自行攜帶護目鏡的常識,也應為自身傷害負責任。
承審法官認為,簡姓雇主向屋主或裝修公司承包工程,再找來洪姓木工等人幫忙並給予薪資,兩者間確實是僱傭關係;而簡男未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洪男免於職業災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法官也認為,洪姓男子從事木工多年,其他一同工作的木工也說會自備護目鏡,簡姓雇主未提供護目鏡,但洪男也過於輕率,自身應負50%責任。
法官判決簡姓雇主賠償洪姓木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162萬元、薪資補償15萬元,合計177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台北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