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間:2018-11-06
新聞來源:大紀元
環保署6日表示,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管制事項,預告短鏈氯化石蠟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並將原本歸入第四類毒化物的十溴二苯醚改列為第一、二類毒化物,六氯-1,3-丁二烯則由第一類毒化物改為全面禁用。
環保署指出,短鏈氯化石蠟、十溴二苯醚及六氯-1,3-丁二烯為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泛指在自然環境中難以自然分解,或在生物體內具有較長的代謝半衰期,對於人類的健康與自然生態有危險性的物質,聯合國要求締約國,遵守《斯德哥爾摩公約》禁用或限制生產的規定。
環保署表示,短鏈氯化石蠟主要用於天然及合成橡膠產業中,製造輸送帶的添加劑、皮革、可塑劑等用途,2017年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因具生物濃縮性,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類毒化物特性,因此增列為第一類毒化物,並參考公約規定禁止限制用途。
十溴二苯醚於2017年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台灣於1999年公告為第四類毒化物,因其具第一類毒化物(不易分解性、生物濃縮性)及第二類毒化物(生殖毒性)認定標準,因此修正為第一、二類毒化物,並將管制濃度修正為百分之一。六氯-1,3-丁二烯台灣原本就列為第一類毒化物,2017年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A(消除)及C(非蓄意排放)清單管理,因此據《斯德哥爾摩公約》採全面禁用。
環保署指出,已做過國內業者使用短鏈氯化石蠟、十溴二苯醚及六氯-1,3-丁二烯狀況調查,短鏈氯化石蠟為生產氯化石蠟產品的衍生物,主要用途為研究、實驗及教育;十溴二苯醚因於國際間已被逐步淘汰,故台灣運作量亦同步降低;六氯-1,3-丁二烯除研究、實驗及教育用途外並無其他用途。這次加強管制這三種物質,對台灣產業影響有限。(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