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間: 2018-08-21
新聞來源: 聯合報新聞網
劉姓女子在台中南屯區一家火鍋店工作,2016年5月間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申請職災醫療給付,但勞工局認為她從住所到火鍋店應往西北方向走,但她卻往南走,不符合給付標準;劉女辯,是因為選擇車流量較少、路線單純不易迷路的路線,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劉女是聽從友人建議下選擇較安全的路線,認定是她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判劉女勝訴,可獲醫療給付,仍可上訴。
劉姓女子2016年5月22日上午11點多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與向上路口與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側髖部挫傷、頭皮損傷,她申請職災醫療遭拒,訴願也失敗提行政訴訟。
勞保局認為,劉女住所到火鍋店應該往東北方,但事故發生在她住所南方,不是合理的應經路徑,不符合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要件;且提出GOOGLE建議的行駛路線圖,認為她若依據GOOGLE路線僅需8到10分鐘,距離約3.3到3.6公里,比她走的上班路線要短。
劉女不服指她不是台中人對地理位置不熟,認路能力又差,她是避免逆向,先往南方行駛,她沒走向上路改走大墩七街是因為可減少記憶路況、標的,避免錯過路口轉彎,她只是選擇友人建議較安全、單純路線走。
法官認定,GOOGLE路線反而比較危險,劉女走的路線距離雖有4.2公里但也只需11分鐘,與GOOGLE建議路線相差不多,採信她是選擇車流量較少路線行駛,認定她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符合職業傷害規定,判撤銷原處分,劉女可獲醫療給付。
劉姓女子上班出車禍受傷,申請職遭醫療給付不成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法官判她勝訴。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