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間: 2018-05-29
新聞來源: 蘋果即時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未來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修法前的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需致生公共危險者,才能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顯著輕微者不罰。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陳郁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