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時間: 2018-01-10
文章來源: 經紀人月刊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歷立法院徹夜討論,在今天凌晨三讀通過。這次的修法,究竟做了哪些調整?以下整理成5大要點,讓你快速掌握: 1. 休息日加班的工時,改為核實計算
105年12月公布的勞基法條文規定,員工若需在休息日出勤,雇主計算工資的方式,是加班工時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未滿12小時,就以12小時計,希望透過抬高加班費的做法,抑制雇主讓勞工過度加班。 而本次修法將此條移除,休息日加班的工時改為核實計算,加班幾小時,就以相同小時數去計算加班日所需付的工資。 2.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原先勞基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本次修法增加新的條文, 如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協商,一個月可延長的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平均一個月為46小時) 。 3. 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之前勞基法規定,有換班需求的的雇主,需讓員工上班到下班時間間隔11小時以上 (但當時沒有擇定執行日期) 。 本次修法新增條文, 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透過勞資協商,就可以縮減至8小時。 4. 7天必須休1天,變成14天內休息日跟例假日有4天
過去的勞基法限制雇主,必須讓勞工每7日就要有1日例假日(不可加班)。此次修法放寬標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例假日也可調整,鬆綁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改完之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勞工如果休假日全數加班,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 5. 當年未休完的特休假,從直接換算薪資,變成可積假到明年
以前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員工可折換成薪資。此次修法增加條文, 經勞雇雙方協商,未休完的特休假,可遞延到明年 。如果到次年底結算還是沒休完,才折換成薪資。
參考資料 / 107.01.10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