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日期: 2017-09-08
文章出處: 職醫何國榮醫師部落格
作者: 何國榮醫師
現為新竹科學園區員工診所專任職業醫學科主治醫師。
專長提升員工健康,增加企業生產力。
(本文經何國榮醫師本人同意全文轉載於本站)
根據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研究結果顯示,
曾經暴露金屬粉塵
會增加阻塞性肺病的機率
女性暴露有機溶劑
這個發表在北歐工作環境健康期刊(Scand J Work Environ Health)的世代研究(cohort study)共有1335位參加者,從2002追蹤到2008年。在控制了年齡、性別及終身抽菸狀況後,孩童及成年時的社經狀況、孩童及成年時的氣喘情形,結果顯示工作中曾經暴露在金屬粉塵,得到阻塞性肺疾病(GOLD標準)機率會上升71%,阻塞性肺疾病(LLN標準)機率會上升61%。女性比起男性有較低的累積含氯有機溶劑的暴露,但女性造成阻塞性肺疾病的機率較男性高8%。
在職場健康管理上,針對會暴露在這兩種物質的工作者,應了解其醫療及個人史,若個案本身有抽菸,更需做好戒菸,而在工作現場,雇主應提供適合的呼吸防護具,讓這些高風險群有更好的健康保護。
---------------------------------------------------
法律諮詢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二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及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