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主 旨:預告廢止「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勞動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考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所定事項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且相關事項已定於發布施行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為利事業單位遵循辦理,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 電話:02-8995-6666-8123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miller@osha.gov.tw
部 長 郭芳煜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廢止理由(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