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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係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新聞來源:Hinet新聞

【勁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

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主要內容為將原有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19天國定假日修改為12天,刪除的7天國定假日依序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2) 、革命先烈紀念日(3/29) 、孔子誕辰紀念日(9/28) 、臺灣光復節(10/25)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31) 、國父誕辰紀念日(11/12) 、行憲紀念日(12/25)。惟,此一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5年4月20日依職權退回勞動部,勞動部據此於105年6月21日發布令釋,有關104年12月9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亦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朋友們自105年6月21日又能重新享有這7天的國定假日,而第一個能享有的國定假日就是近來爭議不斷的9/28教師節(即孔子誕辰紀念日)。雇主方面,則需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違反該條款,則將依法裁處2萬至30萬元不等罰鍰,雇主不可不慎。

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工時制度,如雇主要求員工於正常工時外出勤,除應經勞工自身同意外,亦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另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雇主經徵得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段所述的7天國定假日即是在此規範之內,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之。 在全新工時制度下,本局為改善本市勞工之勞動條件,積極實施勞動檢查,除了受理民眾之申訴案,本局亦會安排例行檢查,隨機抽查轄區內之事業單位,除此之外,更配合勞動部實施專案檢查,如近期實施之金融保險業專案與工讀生專案檢查。本局希望能藉由勞動檢查的方式,來降低雇主違法的相關情事,惟本轄區事業單位眾多,以本局之人力尚無法一一進行查核,如勞工認有勞動權益受損者,可逕向本局申訴,以維權益。

【相關連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雇主應恪遵法令,針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之19天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除能促進勞資和諧,亦能使自身免於受罰,以保障勞工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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